贝搏体育官网狄耐克:招股书未披露报告期内违规项主要供应商购销金额对不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狄耐克)是一家以楼宇对讲、智能家居等智慧社区安防智能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公司的下游客户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
从经营业绩角度来看,2017年到2019年,即报告期可比前三年内,狄耐克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81亿元、4.57亿元和6.15亿元,年化复合增长率为27.05%,净利润分别为4030.90万元、6211.03万元和1.26亿元,年化复合增长率为77.15%,经营业绩的成长性看似还不错。
但是经过深入研究,我们发现,狄耐克的招股书中存在诸多信息披露瑕疵,诸如:公司没有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环保违法、违规事项;公司披露对主要供应商索智科技的采购金额与索智科技披露的销售金额存在明显差异。更有厦门当地企业在尚未与公司合作之前,就成了公司的第四大外协供应商。
2019年7月,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对域内12个建设项目工地开展巡查,结果狄耐克产业园项目存在问题,被责令限期整改。可是,关于本次报告期内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招股书中却没有一字一句提及。
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2019年7月贝搏体育官网,建设局开展建设工程废土处置和扬尘防治专项巡查,巡查对象为区内12个建设项目工地。巡查结果,12个建设项目中,仅有马銮湾新城鼎美中学未发现问题,无需处理,其他11个建设项目都因存在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情况,被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其中,狄耐克产业园项目,建设单位为狄耐克,因存在“部分材料占用市政道路未及时清理规整;砂浆搅拌机设置于场外搅拌,易产生较大扬尘;部分围挡广告未清理;施工作业过程未开启雾炮降尘;洗车台底淤泥未清理;东侧围挡喷淋未完善”等六大问题,同样被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
按理说,类似扬尘防治不当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狄耐克申请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其他拟上市公司招股书中,通常是详尽说明前因后果,并说明整改情况,并由律师作出“对发行人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专业法律判断。可是,狄耐克的招股书上,我们只看到一句“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对于2019年7月被建设局责令整改的事项,一个字都没有提。
狄耐克未披露报告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贝搏体育官网,是遗漏了重大信息披露,还是有意隐瞒?需要公司给出合理的解释。
2018年和2019年,深圳市索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索智科技,证券代码:872848.OC)是狄耐克主要IC芯片供应商,可是2018年度,狄耐克披露的采购数据与索智科技披露的销售金额存在明显差异,是不是有点异常?
两相比较,狄耐克披露的采购金额比索智科技2018年年报披露的销售金额高了16.29%,差异比较明显。
由于狄耐克披露的采购金额和索智科技披露的销售金额都属于含税金额,因此可以排除两家公司购销数据差异来自于财务数据含税差异的情况。可是这一16.29%的差异,并不特别明显,是否可能是狄耐克和索智科技两家公司会计估计存在明显差异的结果呢?
两相比较,无论是狄耐克披露的采购金额,还是索智科技披露的销售金额,两者完全相符,都是613.46万元。这或许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2019年度,两家公司的会计估计并没有明显差异。
此外,无论是狄耐克的招股书,还是索智科技的2019年年报,都没有披露公司的会计估计存在明显变更。既然2019年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那么两家公司2018年和2019年的会计估计应该是前后一致的。
既然会计估计前后一致,可为什么2019年两家公司的购销金额一致,而2018年却存在明显差异呢?其中有没有财务造假的成分?也需要公司解释清楚。
厦门市鑫宏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鹏)报告期内,即从2017年到2020年第一季度,都是狄耐克的主要外协供应商,可是招股书披露鑫宏鹏与狄耐克开始合作的时间是2018年4月,那么鑫宏鹏2017年的外协加工费是怎么形成的呢?
先看鑫宏鹏各期的外协加工情况。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狄耐克向鑫宏鹏采购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34.56万元、20.21万元、31.74万元和16.01万元,占当期外协采购总金额之比分别为8.79%、9.99%、5.77%和19.36%,分别是狄耐克第四、第四、第五和第二大外协供应商。从2017年到2020年一季度,没有任何一期缺席前五大外协供应商。
再看鑫宏鹏与狄耐克开始业务合作的时间。据招股书披露,鑫宏鹏设立于1999年12月10日,以供应商拜访的方式,从2018年4月开始与狄耐克进行业务合作。
这就比较奇怪了,既然鑫宏鹏从2018年4月开始与狄耐克业务合作,那么即使不考虑刚开始合作就扩大外协加工量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鑫宏鹏进入狄耐克的前五大外协供应商,最早也应该是2018年的事。可是招股书却白纸黑字地写明,2017年,狄耐克向鑫宏鹏采购内容为贴片和插件的外协加工,金额为34.56万元,占比8.79%,并且名列当期第四大外协供应商。合作都还没有开始,哪里来的外协加工金额、金额占比及第四大外协供应商的头衔呢?
那是不是鑫宏鹏的实控人先前就与狄耐克有业务往来,从而将公司与鑫宏鹏实控人之间的相关业务记录在鑫宏鹏名下了呢?
通常情况下,遇到类似情况贝搏体育官网,招股书会以该自然人本身作为外协供应商,否则将属于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况,或者即使以实控人控制的企业记录相关业务往来,但是还需要通过注释进行补充说明。可是,狄耐克招股书上并未给出任何鑫宏鹏实控人先前与公司有外协加工业务往来的说明,应该不是这种情况。
此外,招股书介绍鑫宏鹏和狄耐克的合作机缘时,用了“供应商拜访”的说法,这通常用于描述先前没有合作关系的新增外协供应商,因此鑫宏鹏的实控人与狄耐克先前存在关系的可能性不大。
到底狄耐克的招股书是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错误?还是2017年公司财务上有瑕疵?同样需要公司给出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