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搏体育消防控制人无证上岗、消防设施失效一湖南妇幼保健院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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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搏体育消防控制人无证上岗、消防设施失效一湖南妇幼保健院被处罚!南县妇幼保健院,位于南县南洲镇沿湖北路 232 号,法人代表肖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XL,总建筑面积27000平方米贝搏体育官网,该建筑层数为地下第一层至地上第十层,建筑高度为 45 米,属于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使用性质为医院。

  2023年6月20日,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监督人员对南县妇幼保健院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与湿式报警阀联动、地下室各设备用房防火门闭门器损坏、地下配电室气体灭火系统无法正常使用);(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针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并经南县消防救援大队集体议案研究,最后给予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一)严格现场执法。此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在执法过程中,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监督人员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执法,现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627号),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消限字〔2023〕第0026号),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7月20日前整改完毕,该单位陪同检查人员徐某某进行了签收。

  (二)全面调查取证。2023年6月25日,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南县妇幼保健院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两类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5日,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工作人员谭某某、李某某进行了询问,询问了单位基本情况及有关隐患问题情况,并就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同时依法调取该单位营业执照贝搏体育官网、授权委托资料、相关责任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等资料贝搏体育官网

  (三)合理案件量罚。2023年07月21日,该单位递交了《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2023年07月24日,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与湿式报警阀联动、地下室各设备用房防火门闭门器损坏、地下配电室气体灭火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等问题,均已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 号)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该单位主动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告知相关权利。调查结束及集体议案研究后,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年8月8日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医院工作人员谭某某进行了签名并捺指印,承认违法事实,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依法依规处罚。2023年8月8日,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全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集体议案研究。8月15日,办案人员将处罚决定意见报批,大队法制审核人员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提出了初审意见,并报大队领导审批,决定对南县妇幼保健院决定给予该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处罚款伍仟元整;(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处罚款叁仟元整,合并执行共处罚款捌仟元整,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25号)。南县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谭某某于2023年8月15日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9月6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通过对消防法律、法规的适用,作出案件的处理理由及结果。理由应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决定裁量理由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控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本案是依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最终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 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编号 002-5)之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形判定为严重违法,应对该违法行为处肆万壹仟元以上肆万伍仟伍佰元以下罚款。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 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编号 012-1)之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形判定为一般违法,应对该违法行为处伍仟陆佰元以上陆仟陆佰元以下罚款。

  该单位违反的两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 号)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该单位主动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最后经南县消防救援大队集体议案研究,决定给予该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处罚款伍仟元整;(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处罚款叁仟元整,合并执行共处罚款捌仟元整。

  (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于南县妇幼保健院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量罚合理。大队执法人员在发现该单位火灾隐患后,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随即对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检查情况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受案登记,并及时将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对方,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的前提下,该单位对于自身的违法行为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大大增强了案件办理的效率。

  (二)压实责任,柔性执法。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大队执法人员在发现单位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及时全面开展调查取证,进一步明确违法事实。同时,大队通过消安委平台将单位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主管的卫健部门,要求卫健部门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督促单位尽快完成整改工作。

  大队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 号)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 号)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经大队集体议案,认定该单位在消防救援机构通知责令整改后,能够积极主动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单位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强化宣传,警示教育。《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具有重要意义,有力破解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无处罚依据的难题。本案大队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在社会面上起到了很好的警醒作用。同时也提醒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大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定期组织高层建筑责任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人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学习,进一步提高高层建筑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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