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搏体育app官网下载8-3-3 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金证法意[2023]字1227第0938号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100004电话传真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金证法意[2023]字1227第0938号致: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事务委托合同,作为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2.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律师已于2022年6月5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3.上交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于2022年6月30日下发了《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25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次问询以下简称“首轮问询”),本所律师根据上交所《问询函》的要求,已于2022年8月28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4.上交所于2022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378号)(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同时发行人补充上报2022年1-6月财务数据及相关文件,报告期由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调整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以及《问询函》的有关问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3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按照《二轮问询函》的要求进行相关问题回复,已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因发行人补充上报2022年6-12月财务数据及相关文件,报告期由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调整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以及《问询函》和《二轮问询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已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6.鉴于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23年1-6月财务数据及相关文件,且报告期由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调整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发行人聘请的天职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加审至2023年6月30日(以下“加审期间”指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并于2023年11月21日出具编号为天职业字[2023]42368号的《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编号为天职业字[2023]42368-1号的《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报告》”)、编号为天职业字[2023]42368-4号的《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编号为天职业字[2023]42368-3号的《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纳税审核报告》”)和编号为天职业字[2023]42368-2号的《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审核报告》。
7.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以及《问询函》和《二轮问询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相关内容亦更新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
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统称“已出具法律文件”)中的含义相同。
11.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表述。
1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13.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5第一部分关于《问询函》问题的回复一、问题2.关于科创属性(四)招股书披露了公司产品符合国家智能制造相关产业政策情况,但未进行针对性分析,以及披露政策中直接支持注塑机产品的政策。
14.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公司产品属于“2.1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之“2.1.4智能加工装备”。
15.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具体产品、技术等针对性的分析公司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科技创新战略情况;(2)属于“2.1.4智能加工装备”的依据及充分性。
回复:1.结合具体产品、技术等针对性的分析公司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科技创新战略情况公司主要从事智能注塑成型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C3523);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下属“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1)公司产品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情况1)公司属于“高端装备领域”中的“智能制造”公司主要产品为智能注塑成型装备,系用于高分子复合材料生产的智能设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国家发改委公告2017年第1号)中“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之“2.1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之“2.1.4智能加工装备”,与其中所列产品的具体对应情况如下:分类定义公司对应产品智能加工装备智能基础制造装备,指用于各种成形、连接、热处理、表面处理的智能装备和系统及自动生产线。
包括智能铸造岛、智能焊接系统、智能热处理生产线、智能锻造生产线、用于复合材智能注塑成型装备,系用于高分子复合材料生产的智能设备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6料生产的智能设备和生产线等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中“2.1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之“2.1.2重大成套设备制造”包括“塑料加工专业设备制造(3523)”。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所附《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3)”所对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为“塑料加工调控系统”。
公司自主研发注塑加工调控系统,并根据自主设计方案采购相应组件组成塑料加工调控系统,并应用于公司智能注塑成型装备。
综上,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高端装备”领域中的“智能制造”。
2)公司业务符合《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中的工作方向《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中明确了实施智能制造工程的重点任务。
2017年-2019年,公司通过面向注塑成型制造领域,凝练企业先进的技术与经验,牵头开展了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面向智能制造的注塑装备互联互通与互操作标准与试验验证》,研究注塑成型数字化车间内注塑成型装备、辅助设备和成型模具之间,以及这些注塑装备与制造管理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的关键技术,参与制定多项相关标准草案。
研制了一套可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试验验证平台,为标准的验证和未来面向企业评估服务提供系统级测试试验环境,并在下游制造企业进行标准的应用验证与示范,推动整个塑料注塑成型制造业的智能制造,符合《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重点任务之“(二)夯实智能制造基础”之“1、构建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的内容。
2019年起,公司面向行业或区域提供标识编码注册和标识解析服务,承担了《面向注塑装备行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
公司在注塑机械行业领域初步建成了基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的行业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通过对接国家节点和企业节点,接入到整个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7体系,为注塑装备企业以及注塑装备使用企业和普通用户提供灵活的标识编码注册和标识解析服务。
该项目获得了“广东省2019年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引导资金”,符合《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重点任务之“(二)夯实智能制造基础”之“3、建设工业互联网基础和信息安全系统”的内容。
公司自身建设了“离散型大型注塑成型装备智能制造工厂”,实现了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之间的无缝信息交互,具有高效协同提高整体管控能力,入选了“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厂揭榜单位”。
另一方面,公司为下游塑料制品制造企业提供智能注塑成型装备和注塑云工业互联网平台技术,可利用互联网与注塑成型系统集成,解决异构软硬件、网络等不同层面资源之间的物理依赖,率先建立高效、安全的云服务平台,具备并行接入能力,实现了对注塑成型装备数据采集,并与MES、ERP等信息系统的无缝对接。
(2)公司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公司所处的塑料机械产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近年来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来支持塑料机械行业的发展。
目前对塑料机械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名称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主要内容符合情况《“数控一代”装备创新工程行动计划》工信部、中国工程院2012年6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工业转型升级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以提高生产过程的高效、低耗、清洁和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装备的数控化为手段,以数控技术开发与推广服务平台建设为着力点,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
遵循以点带面,扩大范围和逐步深入的思路,重点突破通用型和专用型数控系统及数控装置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一批典型数控装备并实现产业化,推动数控技术、数控装置和数控装备在各行业广公司和华中科技大学共同承担2013年“节能智能型数控化塑料注射机的研发与应用示范项目”。
公司的所有注塑机标配工业电脑,并安装自主研发的控制软件,实现数字化控制,符合数控技术、数控装置和数控装备,符合“数控一代”装备创新工程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8泛应用,促进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
《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工信部、科技部等2012年1月第14大类:成形加工装备中,14.1为高档数控机床、14.2为复合材料制备装备,其中14.2.1全电动智能化塑料注射成型机(微型)1.合模力:400~5,500Kn;2.注射容量:19~3000cm3;3.塑化能力:3.8~70g/s;4.能耗:≤0.30KW.h/kg制品(I级节能指标);5.制品重量重复精度:≤0.06%(精密级)。
《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3年)》工信部2013年9月三、装备制造业——(三)复合材料制备——1.伺服节能塑料注射成型技术:研发0.75~110kW注塑机专用伺服电机,0.75~30kW水冷、35K~110kW风冷伺服驱动器;研发快速油缸配合比例方向阀的注塑机专用液压系统;研发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螺杆优化软件和高耐磨机筒;研发高效、高精连杆机构。
公司研发的伺服电机功率是2.2KW~800KW,符合该指南三、装备制造业——(三)复合材料制备——1.伺服节能塑料注射成型技术,符合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3年)。
《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六批工信部2015年11月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六批)涉及“1.工业锅炉、2.变压器、3.电机、4.电焊机、5.风机、6.压缩机、7.制冷设备、8.塑料机械、9.泵、10.干燥设备、11热处理设备”等11项。
公司的BS系列三板式液压注塑机列入《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六批第八项塑料机械的4(注塑机);BU系列二板式塑料注射机列入《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六批第八项塑料机械的11(纯二板式塑料注射成型机)。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工信部2015年1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涉及“1、清洁高效发电装备;2、超、特高压输变电装备;3、大型石油、石化及煤化工成套装备;4、公司自主研制的“BU6800超大型二板式伺服注射成型机”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5年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9目录》大型冶金、矿山装备及港口机械;5.轨道交通装备;6、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7、大型施工机械;8、新型轻工机械;9、民用航空装备;10、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11、成形加工设备;12、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13、电子及医疗专用装备;14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共十四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2016年3月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强化智能制造标准、工业电子设备、核心支撑软件等基础。
鼓励建立智能制造产业联盟公司自主研制的“智能注塑机、注塑云工业互联网平台”符合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强化智能制造标准与新型智能制造模式。
2016年工信部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2017年工信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试验验证项目《“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务院2016年8月智能装备与先进工艺。
开展非传统制造工艺与流程、重大装备可靠性与智能化水平等关键技术研究,研制一批代表性智能加工装备、先进工艺装备和重大智能成套装备,引领装备的智能化升级。
研究关键基础件、基础工艺等基础前沿技术,建立健全基础数据库,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和工业试验验证平台,研制一批高端产品,提高重点领域和重大成套装备配套能力。
全自动大型塑料箱体智能生产线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产线)目录管件注塑成型成套生产线年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产线)目录塑料固废资源化再生注塑成型成套生产线年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产线)目录《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工信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6年4月到2020年,工业基础、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加快接轨,重点领域国际标准转化率力争达到90%以上,装备制造业标准整体水平大幅提升,质量品牌建设机制基本形成,部分重点领域质量品牌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重点装备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公司自主研制的“智能注塑机”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2017年工信部首批绿色示范工厂2017年工信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试验验证项目《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财政部2016年12月创新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研发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设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设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五类关键技术装备。
到2020年,研制公司自主研制的“智能注塑机”符合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超大型二板式伺服注射成型机列入2017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1060种以上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国内市场满足率超过50%术装备(产品/产线)目录《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工信部2016年8月智能制造新模式不断成熟。
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等五种智能制造新模式不断丰富完善,有条件、有基础的行业实现试点示范并推广应用,建成一批智能车间/工厂。
试点示范项目运营成本降低30%、产品生产周期缩短30%、不良品率降低30%公司自主研制的“智能注塑机、注塑云工业互联网平台”符合离散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
2016年工信部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2017年1月智能铸造岛、智能焊接系统、智能热处理生产线、智能锻造生产线、用于复合材料生产的智能设备和生产线公司自主研制的“智能注塑机”符合用于复合材料生产的智能设备和生产线全自动大型塑料箱体智能生产线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产线)目录管件注塑成型成套生产线年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产线)目录塑料固废资源化再生注塑成型成套生产线年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产线)目录《“十三五”先进制造技术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科技部2017年4月强化制造核心基础件和智能制造关键基础技术,在增材制造、激光制造、智能机器人、智能成套装备、新型电子制造装备等领域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与装备产品,实现制造业由大变强的跨越公司自主研制的“智能注塑装备成套生产线”符合智能成套装备全自动大型塑料箱体智能生产线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产线)目录管件注塑成型成套生产线年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产线)目录塑料固废资源化再生注塑成型成套生产线年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产线)目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年)》工信部2017年10月二、装备制造业——(四)机床工具——2.全数字高档伺服驱动技术,包括:高性能交流永磁同步伺服电机公司自主研制的“高性能伺服电机”符合《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年)》2020年获得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编号CVC)《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国务院2017年11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突破数据集成、平台管理、开发工具、微服务框架、建模分析等关键技术瓶颈,形公司自主研发的“注塑云工业互联网平台”符合“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11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月成有效支撑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的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
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形成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多层次公共平台见2018年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2020年广东省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部2017年12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深度融合为主线,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产业化与集成应用,发展高端智能产品,夯实核心基础,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完善公共支撑体系,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推动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助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四、深化发展智能制造深入实施智能制造,鼓励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在工业领域各环节的探索应用,支持重点领域算法突破与应用创新,系统提升制造装备、制造过程、行业应用的智能化水平。
公司全新一代自学习自决策的人工智能注塑成套装备项目成功揭榜2019年工信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体现: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在工业领域各环节的探索应用,支持重点领域算法突破与应用创新),符合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2018年4月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公司3项注塑机产品(超大型二板式伺服注射成型机、大型三色注塑成型机、全自动大型塑料箱体智能生产线)先后列入了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产线)目录,符合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2018年11月明确将“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纳入“重大成套设备制造”中“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其中“塑料加工调控系统”被列入《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公司自主研制的“智能注塑机”符合“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的范畴。
《工业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工信部2018年6月将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的“323”行动,即着力打造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加快大型企业集成创新和中小企业的应用普及,不断健全产业、生态、国际化三大支撑公司自主研发注塑云工业互联网平台,并向下游企业推广应用,符合《工业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公司2018年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2020年获得广东省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12《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工信部2019年9月(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制造业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基础支撑能力明显提高,质量发展环境持续优化,行业质量工作体系更加高效。
建设一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协调配套的标准群引领行业质量提升,推动不少于10个行业或领域建立质量分级工作机制,完善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追溯机制,提高企业质量和品牌的竞争力。
积极落实《促进装备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行动指南》,着力解决基础零部件、电子元器件、工业软件等领域的薄弱环节,弥补质量短板。
按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规划,梳理产业质量升级亟需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目录,积极引导产业基金及社会资金支持,提高装备制造业的质量水平。
公司主持或参与橡胶塑料机械术语、橡胶塑料注射成型机通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橡胶塑料注射成型机模具固定和联接尺寸、橡胶塑料机械外围设备通信协议、橡胶塑料注射成型机接口第1部分:机械和电气接口、橡胶塑料注射成型机接口第2部分:数据交换接口、多组分塑料注射成型机、高速精密塑料注射成型机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牵头起草《注塑成型数字化车间互联互通与互操作系统架构》《注塑装备的数据字典》《注塑装备数据字典到通信协议的映射》和《注塑装备与制造管理系统集成的信息模型》四项国家标准草案,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2019年11月鼓励类“十四、机械”第52项:大型高效二板注塑机(合模力1,000吨以上)、全电动塑料注射成型机(注射量1,000克以下)、节能型塑料橡胶注射成型机(能耗0.4千瓦时/千克以下)、高速节能塑料挤出机组(生产能力:30~3000公斤/小时,能耗0.35千瓦时/千克以下)、微孔发泡塑料注射成型机(合模力:60~1,000吨,注射量:30~5,000克,能耗0.4千瓦时/千克以下)、大型双螺杆挤出造粒机组(生产能力30~60万吨/年)、大型对位芳纶反应挤出机组(生产能力1.4万吨/年以上)、碳纤维预浸胶机组(生产能力60万米/年以上;幅宽1.2米以上)、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在线混炼注塑成型装备(合模力200~6,800吨,注射量600~85,000克);鼓励类“十九、轻工”第5项:动态塑化和塑料拉伸流变塑化的技术应用及装备制造;应用电磁感应加热和伺服驱动系统的塑料加工装备公司的二板式注塑机锁模力覆盖500-6800吨,符合“大型高效二板注塑机”,每年销售额占比达30%;公司开发了“全电动塑料注射成型机”,目前正在拓展销售。
公司主要注塑机系列产品符合“节能型塑料橡胶注射成型机(能耗0.4千瓦时/千克以下)”,被列入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
公司自主研制“伺服电机”并用于公司注塑机产品作为动力来源,公司产品符合应用伺服驱动系统的塑料加工装备。
《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中央全面2020年6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要顺应新一轮科技和产公司自主研发的“注塑云工业互联网平台”符合深化新一代信息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13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化改革委员会月业变革趋势,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制造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变革,夯实融合发展的基础支撑,健全法律法规,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水平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2018年工信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2020年广东省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国务院2021年11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
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公司自主研制的“智能注塑机、注塑云工业互联网平台”符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2021年工信部第一期人工智能产业创新揭榜优胜单位《“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2021年12月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针对感知、控制、决策、执行等环节的短板弱项,加强用产学研联合创新,突破一批“卡脖子”基础零部件和装置,推动先进工艺、信息技术与制造装备深度融合,通过智能车间/工厂建设,带动通用贝搏体育app官网下载、专用智能制造装备加速研制和迭代升级公司自主研制的“智能注塑机、注塑云工业互联网平台”符合“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8年工信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工信部2021年11月主要任务“(一)培育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包括“4.智能化制造:提升企业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快生产制造全过程数字化改造,推动智能制造单元、智能产线、智能车间建设,实现全要素全环节的动态感知、互联互通、数据集成和智能管控。
推动先进过程控制系统在企业的深化应用,加快制造执行系统的云化部署和优化升级,深化人工智能融合应用,通过全面感知、实时分析、科学决策和精准执行,提升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和能源资源消耗。
”公司自主研制的“智能注塑机、注塑云工业互联网平台”符合“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2021年工信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塑料加工业“十四五”科技创新指导意见》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2021年6月“十四五”期间部分重点产品发展方向——2、塑料加工——注塑成型:大型电液复合注塑成型装备,长纤维直接注塑成型机,热塑性反应注塑成型机,预浸发泡注塑成型机,转盘对置式多组分注塑机,回收塑料高值化利用成套注塑成型装备,纯电动精密成型设备,注塑模具内智能传感器,公司自主研制的注塑机包括大型电液复合注塑成型装备、纯电动精密成型设备、大型两板注塑机,并可通过装配不同的塑化系统满足特殊注塑材料和工艺的要求:符合塑料加工业“十四五”科技创新指导意见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14大型两板注塑机,高端、特种、细分领域用全电动、多组分注塑机,高精度时序控制热流道注塑成型。
《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2021年12月……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推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实施生产线和工业母机改造,补齐关键技术短板,提高产品供给质量公司自主研制的“智能注塑机、注塑云工业互联网平台”符合推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2021年工信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21-2023)》工信部2021年10月第二部分第(三)条第7点“鼓励采用低速直驱和高速直驱式永磁电机,推广电动机与设备结构一体化设计技术和产品”公司自主研制的“伺服电机”是直驱式永磁电机,公司开发的嵌入式直驱电机已用于制造电动机与设备结构一体化的电动注塑机《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2021年版)》中国工程院、国家产业基础专家委员会等2022年7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域”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中“16基于碳纤增强的多材料体系复杂结构件成型与装备”公司自主研制的“智能注塑机”是可以加工复杂机构的高分子复合材料成型装备,并针对碳纤维增强材料开发了专用的塑化系统,符合本目录“基于碳纤增强的多材料体系复杂结构件成型与装备”由上可见,公司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业务与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一)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和“(二)所属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作修订披露。
2.属于“2.1.4智能加工装备”的依据及充分性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中的“2.1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之“2.1.4智能加工装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数控机床,指数值控制的金属加工机床。
包括智能铸造岛、智能焊接系统、智能热处理生产线、智能锻造生产线、用于复合材料生产的智能设备和生产线等。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15公司的主要产品智能注塑成型装备,系用于高分子复合材料生产的智能设备,系用于成形的智能装备,属于智能基础制造装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2.1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之“2.1.4智能加工装备”具有充分的依据。
3.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1)本所律师就上述情况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具体产品、技术研发等情况;2)查阅《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主要产品及其核心技术、研究开发情况;3)查阅《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等行业分类相关的法律法规。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创新战略;2)发行人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2.1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之“2.1.4智能加工装备”具有充分的依据。
二、问题16.关于对赌协议申报文件显示:(1)公司现有股东中18名投资人涉及与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的特殊权利安排,其中涉及发行人作为当事人的部分并未实际执行、自始无效且不可恢复,其他对赌条款及股东特别权利条款将在发行人递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之时终止,并约定了恢复条款;(2)公司历史沿革中曾多次发生控股股东未完成对赌协议要求的情况,如2014年6月,博创投资因未能完成与上海新湖等股东的对赌约定,将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以0元/股转让。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16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前次申报撤回后对赌协议的履行情况;(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历史/现有股东的对赌协议及执行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
回复:(三)发行人现存对赌协议清理情况1.发行人现存对赌协议情况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现有股东22名,除控股股东特利投资、海蓝投资、得胜投资及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发行人股份的瀚宇投资外,其余18名股东均与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含有赎回(回购)权、股份转让限制及公司治理等特殊权利条款的对赌协议。
2.现存对赌协议清理情况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现存对赌协议涉及义务主体主要包括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涉及前述义务主体对应对赌协议的清理情况具体如下:序号权利方(投资方)协议名称义务方(补偿方、回购方)涉及发行人对赌协议清理情况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协议清理情况1TOPLINK《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和《〈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发行人、朱康建、特利投资2023年,协议各方签署《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2吾德炜昇《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发行人、朱康建、特利投资2023年,协议各方签署《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17序号权利方(投资方)协议名称义务方(补偿方、回购方)涉及发行人对赌协议清理情况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协议清理情况3广州诚信《〈关于广州博创机械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关于广州博创机械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三》《〈关于广州博创机械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四》和《〈关于广州博创机械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五》发行人、朱康建、特利投资和海蓝投资2023年,协议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的补充协议(四)》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4天鹰合美、天鹰合鼎《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书》博创投资、朱康建未涉及发行人2023年,协议各方签署《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5中联实业《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书》特利投资、朱康建未涉及发行人2023年,协议各方签署《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6南粤鼎新《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协议书》发行人、特利投资、朱康建2023年,协议各方签署《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7珠海欢乐《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特利投资、朱未涉及发行2023年,协议各方签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18序号权利方(投资方)协议名称义务方(补偿方、回购方)涉及发行人对赌协议清理情况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协议清理情况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书》《〈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追认协议》康建人署《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8深圳邦卡《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书》特利投资、朱康建未涉及发行人2023年,协议各方签署《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9超凡投资《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承诺函》《〈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发行人、朱康建、特利投资2023年,协议各方签署《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10深圳创天长2023年,协议各方签署《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11华创六号《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书》发行人、特利投资、朱康建2023年,协议各方签署《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19序号权利方(投资方)协议名称义务方(补偿方、回购方)涉及发行人对赌协议清理情况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协议清理情况12南沙卡文汀、南沙玉衡《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书》发行人、特利投资、朱康建2023年,协议各方签署《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13广州新跃《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书》《〈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追认协议》特利投资、朱康建未涉及发行人2023年,协议各方签署《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14广州兰氏《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特利投资、朱康建未涉及发行人2023年,协议各方签署《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15水木深安、嘉兴源阳《关于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特利投资、朱康建未涉及发行人2023年,协议各方签署《之终止协议》,对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彻底清理,终止相关协议,未含有恢复条款。
3.现有股东对赌协议的清理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3“对赌协议”相关要求如上表披露情况,发行人及/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签订的含有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20对赌(股权回购)及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协议均彻底终止且不含有恢复条款,其中涉及发行人的部分均确认未实际执行且自始无效。
协议各方已确认前述协议过往履行情况均不存在任何争议,不会基于前述协议的约定或该协议终止提起诉讼或追究其他方的责任。
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或控股股东与前述股东签署的相关对赌协议均已彻底清理,全体股东均不享有任何股东特殊权利,对赌协议的清理及披露情况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3“对赌协议”相关要求。
4.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1)本所律师就上述情况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康建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历次股份(股权)转让及增资涉及特殊权利条款的对赌协议及履行相关事项进行了访谈确认;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3)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历次股份(股权)转让签订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承诺函;4)查阅了发行人现有股东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涉及特殊权利条款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或确认函,双方就解除或终止特殊权利条款(对赌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或确认函;5)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对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信息检索,确认是否存在涉及公司股权及对赌协议争议纠纷情况。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或控股股东与前述股东签署的相关对赌协议均已彻底清理,全体股东均不享有任何股东特殊权利,对赌协议的清理及披露情况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3“对赌协议”相关要求。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21三、问题17.关于诉讼纠纷前次申报文件显示,公司与浙江腾龙、屠嫣岚存在诉讼纠纷。
招股书披露,2022年1月24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浙江博创与屠嫣岚、浙江腾龙(屠嫣岚父亲屠益卿控制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屠嫣岚将其持有的浙江博创15%股权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并约定浙江博创因拆迁获得土地拆迁补偿款,按照实际到账金额扣除相关税费,并扣减约定土地原有估值人民币1亿元之后的剩余部分,浙江腾龙及屠嫣岚享有和分配其中15%份额,公司享有和分配85%份额。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诉讼纠纷的具体情况及后续进展;(2)收购浙江博创15%股权的背景及原因,收购价格的公允性,土地拆迁补偿款的具体情况;(3)与屠嫣岚、浙江腾龙等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二)发行人收购浙江博创15%股权的背景及原因,收购价格的公允性,土地拆迁补偿款的具体情况1.发行人收购浙江博创15%股权的背景及原因因浙江腾龙、屠益卿及屠嫣岚存在资金需求(其中,浙江腾龙、屠益卿及屠嫣岚被法院判决需向周永寿偿还1,410万元;浙江腾龙、屠益卿需向杭州华裕实业有限公司偿还312.79万元),经各方协商一致,浙江腾龙、屠嫣岚与发行人及浙江博创于2022年1月2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屠嫣岚将其持有的浙江博创15%股权转让给发行人,转让对价为3,000万元。
其中,发行人直接支付给浙江腾龙、屠益卿、屠嫣岚的债权人周永寿1,410万元;直接支付给浙江腾龙、屠益卿的债权人杭州华裕实业有限公司312.79万元;剩余金额支付给屠嫣岚。
通过发行人将部分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浙江腾龙、屠益卿、屠嫣岚的债权人的方式,在发行人代为清偿浙江腾龙、屠益卿、屠嫣岚前述债务的同时,视为发行人已履行股权转让相应部分价款的支付义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凭证,发行人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完毕全部价款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22支付义务。
2.收购价格的公允性根据2022年1月24日浙江腾龙、屠嫣岚与发行人及浙江博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天源评报字[2022]第0023号)《浙江博创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该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估值为人民币2亿元,因此屠嫣岚将其持有的浙江博创15%股权转让给发行人的对价为3,000万元。
3.土地拆迁补偿款的具体情况博创智能与浙江腾龙、屠嫣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浙江腾龙、屠嫣岚将其持有的浙江博创15%股权转让给博创智能,转让价格参照资产评估报告,各方确认浙江博创名下土地的估值为1亿元,其他资产估值为1亿元,因此转让价款为3,000万元。
此外,各方就浙江博创未来的拆迁补偿做了如下约定:浙江博创因拆迁实际获得的土地拆迁补偿款(含未登记土地部分对应的补偿款)在扣除税费后,如超出1亿元,则浙江腾龙、屠嫣岚有权获得超出部分金额的15%。
根据塘栖镇人民政府与浙江博创签署《货币补偿协议书》及《企业搬迁补偿项目明细表》,本次协议拆迁补偿金额包含:(1)土地补偿款;(2)房屋补偿款;(3)装修装饰补偿款;(4)树木绿化及机器设备补偿款;(5)一次性搬迁补助;(6)停产停业损失补助;(7)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等11项相关补助,合计289,305,336元,其中的土地补偿金额共计68,664,544元,低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100,000,000元土地估值,不存在上述转让协议约定的超额补差情况,因此浙江博创及发行人无需再向浙江腾龙、屠嫣岚对本次协议拆迁的补偿款项按照原15%持股比例进行额外分配。
4.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1)本所律师就上述情况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取得并查阅了浙江博创工商档案资料;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232)取得并查阅了浙江腾龙、屠嫣岚与发行人及浙江博创于2022年1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周永寿与浙江腾龙、屠益卿、屠嫣岚、发行人签署的《还款协议》、杭州华裕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腾龙、屠益卿、发行人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向周永寿、杭州华裕实业有限公司、屠嫣岚合计支付3,000万元的支付凭证;4)取得并查阅了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天源评报字[2022]第0023号)《浙江博创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5)对浙江博创及其所在地土地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访谈;6)取得并查阅了浙江博创土地厂房拆迁相关政府文件及拆迁补偿协议;7)对浙江博创上述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进行访谈;8)取得浙江腾龙贝搏体育app官网下载、屠益卿、屠嫣岚访谈问卷及其出具的确认函。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浙江腾龙、屠益卿、屠嫣岚因存在资金需求,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由屠嫣岚将其持有的浙江博创15%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将股权转让金额的部分款项直接支付给浙江腾龙、屠益卿、屠嫣岚的债权人,剩余金额支付给屠嫣岚;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系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博创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2]第0023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浙江博创估值为2亿元,故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为3,000万元,转让价格具有公允性;2)浙江博创及发行人无需再向浙江腾龙、屠嫣岚对本次协议拆迁的补偿款项按照原15%持股比例进行额外分配;3)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浙江腾龙、屠益卿、屠嫣岚上述纠纷已得到妥善处理,各方不存在其他纠纷或争议。
四、问题20.关于其他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24(二)招股书披露,公司承租的6处房屋(合计面积578.47平方米)的出租方无法提供其所出租物业的物业权属证明或产权人授权其出租的证明,无法确定该等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该等物业,亦无法确定上述房产是否属于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上建造的房产。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6处房屋租赁协议关于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提前解约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回复:1.无房产证的租赁合同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无产权证书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出租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房屋买卖合同、出租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街道办事处拆建办公室出具的《入住通知书》等文件,上述租赁房产的基本情况及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如下表:序号承租人出租人地址租赁期限(年-月-日)租金用途面积(㎡)未取得产权证书原因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1发行人刘亚春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城北街道新屋村西队46号铺2021-02-01-2023-02-01(到期不再续租)3,300.00元/月办公138.00该房屋属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产,目前发行人已取得由廉江市城北街道大塘村新屋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显示:“兹我村村民刘亚春,在广东省廉江市城北街道新屋西队46号房屋为刘亚春的私人物业,特此证明。
”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转让该承租房屋;如承租方途中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其收取的保证金6,600.00元。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25序号承租人出租人地址租赁期限(年-月-日)租金用途面积(㎡)未取得产权证书原因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2发行人林天龙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2000弄91号2022-04-01-2023-03-31(到期不再续租)2,750.00元/月服务处驻地、宿舍180.00该房屋属于村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置换房产,目前发行人已取得由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金海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兹我村居民林天龙,宅基证上为翁家村4组,该房屋已置换,已置换在柘林镇金海公路2000弄金海馨苑91号,该房屋属于林天龙所有。
”1、承租人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抵押、税务、出租等影响承租益的情形;否则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出租人负责赔偿;3、未约定具体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3发行人夏金鑫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武汉)国际汽车城7-709室2021-06-18-2022-09-20(到期不再续租)1,000.00元/月服务处驻地、宿舍44.00发行人已取得出租人夏金鑫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湖北总部经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出租人通过买受方式取得该租赁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因出租人自身原因未办理房产证。
4发行人黄建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凫山金钗岭二巷23号2021-08-01-2022-07-30(到期不再续租)1,500.00元/月服务处驻地、宿舍80.00该房屋属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产,目前发行人已取得由凫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书》,显示:“经核实,位于寮步镇凫山村委会金钗岭二巷路(小组)23号的房屋确属黄建新所有。
”5发行人朱月来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常湾逸居-17-1-4022021-10-05-2022-10-06(到期不再续租)1,400.00元/月服务处驻地、宿舍75.00该房屋系拆迁安置补偿房,发行人目前已取得由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街道办事处拆迁建设办公室出具的《入住通知书》,显示:“朱月来拆迁户入住到你常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26序号承租人出租人地址租赁期限(年-月-日)租金用途面积(㎡)未取得产权证书原因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湾逸居17-1-402居住(户型75㎡)”。
6发行人台州市黄岩模具博览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岩中国模具博览城15幢108-112号2023-11-08-2024-11-07113,400.00元/年办公210.89该部分房产系由房产所有人委托出租人台州市黄岩模具博览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所有的房产进行出租,并授权出租人与发行人签署《租赁合同》,目前已由发行人及出租人补充提供不动产权证等文件。
租赁合同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出租人可在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7,040元)中予以抵扣,但并未约定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
7发行人何焯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权事处荔村教育路东1号万科星瀚园2座429号房2023-09-29-2024-09-28700.00元/月服务处驻地、宿舍31.62(实际建筑面积23.55)发行人已取得出租人何焯华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惠置业房产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此前系因出租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房产证书。
--关于第六处发行人承租的由台州市黄岩模具博览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的房产,经与发行人核实,出租人台州市黄岩模具博览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并非该处房产之所有权人,而系由台州市黄岩模具博览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各个商铺的房产所有权人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由各房产所有权人委托台州市黄岩模具博览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受托方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管理及出租,委托权限主要为“房产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的该商铺在委托期限内的所有使用权、收益权、出租权及其经营权利唯一授权委托给受托方,并授权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变更和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房产所有权人不得单方撤销委托。
其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27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房产所有权人不动产权证号地址约定出租用途面积(㎡)1郑躍原、王水仙浙(2017)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0019929号北城街道模具博览城15幢108室商业用房33.012陈红亮、潘丽蓉浙(2018)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0000492号北城街道模具博览城15幢109室商业用房33.013台州国盛投资有限公司浙(2017)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0008252号北城街道模具博览城15幢110室商业用房54.134谢菊芳、俞桔红浙(2017)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0011325号北城街道模具博览城15幢111室商业用房57.735章健、朱周丹浙(2017)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0016252号北城街道模具博览城15幢112室商业用房33.01合计面积210.892.无房产证的租赁合同风险情况(1)无房产证的租赁房产均已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补充提供房产证书,且就无法提供房产证的租赁房产发行人到期后已不再续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存在租赁无房产证书房屋之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7处租赁房产中,第1至5处房产已补充提供村委会、街道办说明、补偿安置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合同等权属证明文件;且在已有租期到期后,发行人均未再进行续租;第6处租赁房产已由发行人及出租人台州市黄岩模具博览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各商铺房产所有权人补充提供《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及对应的《不动产权证》,该处租赁不动产线处租赁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何焯华已补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佛顺不动产权第0225685号。
(2)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无房产证的租赁房产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28得出租”情形根据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的规定:“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包括:(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前述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保护且合法有效。
如出现第三方就上述物业租赁事宜依法提出异议或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或因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发行人作为承租方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和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发行人未因租赁上述房屋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违反该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上述处罚的责任主体为出租人,发行人作为承租方不存在因租赁上述无物业权属证明或产权人授权其出租证明的房屋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于2023年9月5日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公开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因租赁上述房屋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康建、吴尚清已出具承诺:“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其在上市前的租赁物业权属、未办理备案手续等瑕疵致使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物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或要求整改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现金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29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政府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上述房屋租赁关系无效或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发行人需要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政府部门处罚、被其他第三方追索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发行人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现金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7处租赁房产中已有5处到期不再续租、2处取得对应产权证书,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存在租赁无房产证房屋之情况。
同时就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租赁无房产证房屋情况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出租”情形,发行人亦未因租赁上述房屋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保证将对发行人因前述情形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现金补偿。
3.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1)本所律师就上述情况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因瑕疵房产形成的未决诉讼;针对无房产证租赁房屋,通过检索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因租赁该等房产被处罚的情形;2)查阅了发行人与无房产证租赁房屋出租人签署的租赁协议涉及的违约责任条款;3)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履行完毕及目前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出租人身份证明等文件;4)获取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房屋租赁事项的承诺函》;5)访谈了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责任人员,了解发行人上述租赁房屋未取得物业权属证明的原因;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306)获取发行人提供的其租赁物业新增的不动产权证书。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已补充提供其中部分房产的房产证书及产权人授权其出租的证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产已取得所属村集体出具的书面证明,可以确定该等出租人有权出租该等物业,不属于在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上建造的房产,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继续承租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和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存在租赁无房产证房屋之情况,故当前发行人所租赁的物业,不会因无房产证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3)就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存在的租赁无房产证房屋之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因租赁上述无房产证的房屋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及被处罚的风险。
如因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贝搏体育app官网下载,发行人作为承租方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和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行使索赔的权利,故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和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4)就前述报告期内租赁无房产证的房屋可能面临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康建及吴尚清已向发行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其在上市前的租赁物业权属、未办理备案手续等瑕疵致使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物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或要求整改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现金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报告期内租赁无房产证的房屋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及处罚风险已由实际控制人承诺全额补偿,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和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31第二部分关于《二轮问询函》问题的回复一、问题7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截至2020年1月1日,发行人共有黄土荣、李崇德、孙晓波、吴小廷4名核心技术人员,其中黄土荣、吴小廷于2021年6月23日、2022年1月27日离职。
请发行人说明:(1)黄土荣、吴小廷离职前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若有,后续股份处理情况;黄土荣、吴小廷从公司离职的具体原因;(2)结合黄土荣、吴小廷在公司负责、参与的具体研发工作及所起的作用,分析其离职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就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采取的措施;最近两年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比例是否较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及最近两年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二)结合黄土荣、吴小廷在公司负责、参与的具体研发工作及所起的作用,分析其离职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就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采取的措施;最近两年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比例是否较大1.结合黄土荣、吴小廷在公司负责、参与的具体研发工作及所起的作用,分析其离职对公司的影响(1)黄土荣离职对公司的影响①报告期初至黄土荣离职前,其在公司负责、参与的具体研发项目报告期初至黄土荣离职前,其在公司参与的具体研发项目如下: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32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启动及完成时间主要负责人黄土荣在项目中承担的具体工作及作用项目进度及成果项目移交对象1基于GIS的注塑机全生命健康大数据平台iPHM的开发2019.1-2019.12陈明治、陈炎坤参与注塑机涉及健康管理的内容与计算准则的规划和设计,把控产品开发的进度和给予指导意见已完成,已搭建注塑机全生命健康大数据平台iPHM黄土荣离职时已完成2分布式MES大数据PAAS平台的研发2018.9-2019.6陈明治、蓝文超参与注塑机实时状态数据、生产数据内容设计和规划,把控产品开发的进度和给予指导意见已完成,已建成分布式MES大数据PAAS平台,支撑注塑云MES应用软件平台分布式部署黄土荣离职时已完成3基于工业互联网标识体系的物料跟踪系统的研发2019.5-2020.4吴伟勇、梁国城参与注塑机生产SPC数据提取溯源内容设计和规划,把控产品开发的进度和给予指导意见已完成,已形成基于工业互联网标识体系的二维码物料跟踪系统黄土荣离职时已完成4基于MQTT的注塑机生产管理系统研发2019.1-2019.12陈明治陈炎坤参与注塑机生产MES生产功能范围确定和给予指导意见已完成,开发了一种基于MQTT注塑机管理系统、方法及存储介质黄土荣离职时已完成5基于大数据的注塑行业海量知识管理系统的研发2020.1-2020.12邹恒利、苏家乐参与注塑机使用知识库内容设计和规划,把控产品开发的进度和给予指导意见已完成,已形成注塑行业海量知识管理系统V1.0黄土荣离职时已完成6面向注塑行业的智能在线视频教育学习平台的研发2020.4-2020.10邹恒利、梁国城参与注塑机使用知识库内容设计和规划,把控产品开发的进度和给予指导意见已完成,已搭建智能在线面向注塑生产制造行业的注塑云MES移动端应用APP1.0的研发2021.1-2022.3陈明治、杨金波对注塑云移动端的UI设计和规划给予指导意见已完成,已形成注塑云MES生产看板系统V2.0黄土荣离职时已将相关工作交接给陈明治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33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启动及完成时间主要负责人黄土荣在项目中承担的具体工作及作用项目进度及成果项目移交对象8面向注塑行业的注塑云MES生产知识库1.0的研发2021.1-2021.10陈明治、杨金波对注塑云学堂在线知识学习的UI设计风格给予指导意见已完成,已形成振业注塑学堂小程序软件V1.0黄土荣离职时已将相关工作交接给陈明治根据上表,因广州中和注塑云业务的研发需要建立在熟悉注塑机行业的基础上,而黄土荣对注塑机的产品结构和应用层面具备较多的知识和经验,故自报告期初至其离职前,黄土荣所参与的研发工作主要系为注塑MES业务和相关工业互联网业务提供与注塑机生产工艺数据和UI设计等相关方面的指导意见,并作为广州中和的总经理,对子公司研发项目的开展进行日常管理审核及跨部门协调。
因此,黄土荣在广州中和研发项目中的主要作用包括提供注塑机应用层面的有效信息、项目整体的审核、协调及把控。
黄土荣离职时,其所参与的研发项目中6项已完成并取得相应的研发成果,2项未完成的工作均已交接给陈明治。
②黄土荣离职后至报告期末,注塑云业务新增的主要研发项目情况黄土荣离职后至报告期末,注塑云业务新增的主要研发项目情况如下: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起止时间主要负责人项目进度及成果1基于二级节点标识解析的博创固定资产编码的研发2021.6-2021.10陈明治、邓文易已完成,成功开发博创固定资产管理系统2面向美的等注塑机使用的健康AI分析2022.1-2023.9杨金波、陈明治已完成。
注塑机健康AI分析通过iMEC集成后台数据分析进行智能诊断,2023年9月于iMEC产品功能集成发布3单机联网数采智能终端(iMEC)产品v2.0的研发2022.3-2022.11陈炎坤、陈明治已完成,2022年12月iMEC2.0产品发布上线基于注塑生产制造协同多工序的流程管理应用开发2022.3-2022.11吴伟勇、杨金波已完成,2022年12月该应用模块在注塑云MES2.0的产品里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34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起止时间主要负责人项目进度及成果上线面向全球用户的单机数采智能终端(iMEC)数据分布的研发2022.4-2022.12陈炎坤、陈明治已完成,2022年12月iMEC2.0产品发布上线基于注塑生产制造的标识解析在智能制造协同中的应用开发2022.5-2022.12陈明治、邓文易已完成,一物一码标识解析与注塑云生产协同管理进行数据贯通,已完成上线基于注塑生产制造协同仓储系统的实时在线杨金波、吴伟勇已完成,通过MES2.0产品升级集成了注塑生产过程中对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储入库在线管理功能,已投入上线基于注塑生产制造协同辅机联网实时监控的应用开发2022.6-2023.9陈炎坤、吴伟勇已完成。
当前注塑MES系统已实现了注塑机与辅机同时在线实时监控生产状态(辅机包括有上料机、模温机、机械手等设备),已投入上线应用黄土荣离职后,广州中和注塑云业务的研发工作持续有效运行,并在注塑MES业务的研发较为成熟后,将研发重点放在全面及广泛的注塑工业互联网技术上。
在注塑工业互联网技术的研发层面,发行人通过构建工业互联网平台,形成注塑成型装备数据的高速采集、可靠传输、存储和处理,汇聚行业动态、生产装备、物流、客户使用等信息,用以进一步分析处理并指导用户决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黄土荣离职后至报告期末,注塑云业务新增的8项主要研发项目已全部完成。
2023年第四季度广州中和注塑云研发团队将启动新的研发项目,针对工业互联网的核心功能模块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以及向工业智能化横向进行扩展。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35(2)吴小廷离职对公司的影响①报告期初至吴小廷离职前,其在公司负责、参与的具体研发项目报告期初至吴小廷离职前,其在公司负责、参与的具体研发项目如下: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启动及完成时间主要负责人吴小廷在项目中承担的具体工作及作用项目进度及成果项目移交对象1新型电油智能复合注塑机BE-III系列研发设计2019.06-2020.12朱燕志、姚薇、吴小廷机械部分设计研发已完成全系列机型开发和小批量试制,并申请发明专利2项、实新1项、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吴小廷离职时已完成2BI智能互联第一代注塑机开发(BI90-BI500)2020.01-2021.08吴小廷、孙晓波、李崇德进度把控、沟通指导图纸审批、方案评审已完成BI90-BI500全系列机型开发和样机试制,申请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吴小廷离职时已完成3BH-V新机研发2021.01-2022.03吴小廷、孙晓波、李崇德进度把控、沟通指导、图纸审批、方案评审已完成90T-500T的BH-V新机研发资料和研发机试制,并申请发明专利3项吴小廷离职时已将项目总结和收尾工作交接给孙晓波、李崇德、杨双降4电动直驱高精密节能注塑机2021.08-2022.12朱燕志、吴小廷、林文强方案审核、研发指导已完成BD90-BD240研发资料和研发机试制工作,并申请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外观专利1项,登记软件著作权1项吴小廷离职时已将相关工作交接给孙晓波、朱燕志、李崇德根据上表,自报告期初至吴小廷离职前,其所参与的研发工作主要系为研发设计不同系列和型号的注塑机产品(包括BI系列、BH-V系列和BE系列等),其研发工作包括图纸审批、部件研发、方案评审等,在研发多个关键流程中提供了指导和把控。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8-3-3-36吴小廷离职时,其所参与的研发项目中2项已完成并取得相应的研发成果;剩余2项未完成的工作均已交接给孙晓波、李崇德及其他团队成员。
②吴小廷离职后至报告期末,注塑机业务新增的主要研发项目情况吴小廷离职后至报告期末,注塑机业务新增的主要研发项目情况如下: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起止时间主要负责人项目进度及成果1全新一代BD系列电动直驱高精密节能注塑机(BD300-BD460)2022.1-2023.3朱燕志、孙晓波、李崇德、周清华已完成BD300-BD460研发工作,进入收尾总结阶段,项目期间申请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登记软件著作权3项2BU-V托盘专用注塑机研发2022.1-2022.12林文强、刘平定、姚薇2022年12月底已完成BU-V托盘专用注塑机研发工作,项目期间申请发明专利2项3BM-MK背覆式(三板机)新机研发2022.3-2022.9王书萍、孙晓波、梁湖已完成BM-MK背覆式(三板机)新机研发工作,项目期间申请实用新型专利6项4BM180-MT、BM260-MT换代升级2022.3-2022.12王书萍、黄铭柱、李崇德已完成BM180-MT、BM260-MT换代升级研发项。